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,不以营利为目的,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、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。
按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》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、自主开展业务、独立承担责任、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、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(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)第六条规定: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,不以营利为目的,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、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。
公证类型:
1、涉外民事类公证:学历、学位、成绩、未受刑事处分、婚姻状况、出生等。
2、国内民事类公证:委托、遗嘱、继承权、声明书、保证书等。
3、涉外经济类公证:公司章程、法人委托书、完税证明等。
4、国内经济类公证:抽奖、招投标、拍卖、证据保全等。